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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份重要文件解读(国家各部委及北京市法律法规文件)

发布时间:2023-02-0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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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2023年1月3日发布
  目标:到2025年,水土保持体制机制和工作体系更加完善,人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管控,全国水土保持率达到73%;到2035年,重点地区水土流失得到全面治理,全国水土保持率达到75%。

  举措:一是全面加强水土流失预防保护。二是依法严格人为水土流失监管。三是加快推进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四是提升水土保持管理能力和水平。

  组织保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二是强化统筹协调。三是加强投入保障。四是强化宣传教育。

 

  (二)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2〕38号),2023年1月11日发布

  目的:积极推进存量市政基础设施入账,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在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全面有效实施。

  做法:各级市政单位应当根据市政基础设施管理体制,按照“谁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由谁记账”的原则,并结合直接承担后续支出责任情况,合理确定市政基础设施的记账主体。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单位难以确定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相关记账主体对市政基础设施的确认应当协调一致,确保资产确认不重复、不遗漏。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2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22〕1917号),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

  目的:进一步明确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规范界定失信惩戒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对象。

  信用信息范围: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共12 类,包括登记注册基本信息、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行政管理信息、职称和职业资格信息、经营(活动)异常名录(状态)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有关合同履行信息、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信息、信用评价结果信息、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信息、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和市场主体自愿提供的信用信息。

  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三类共 14 项:一是由公共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实施的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措施,包括限制市场或行业准入、限制任职、限制消费、限制出境、限制升学复学等;二是由公共管理机构根据履职需要实施的相关管理措施,不涉及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包括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加评先评优、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等;三是由公共管理机构以外的组织自主实施的措施,包括纳入市场化征信或评级报告、从严审慎授信等。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建制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22〕1932号),2023年1月18日发布

  目的: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提升建制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环境基础设施能力和水平。

  思路:按照“县域统筹、系统治理、绿色低碳、稳定运行”的思路。

  基本原则:统筹谋划、有序建设,分类施策、系统治理,减污降碳、绿色循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目标:到2025年,建制镇建成区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能力明显提升,建制镇建成区基本实现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能力全覆盖。到2035年,基本实现建制镇建成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全覆盖和生活垃圾全收集、全处理。

  举措:一是提高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包括合理选择污水收集处理模式,科学确定污水处理标准规范,高质量推进厂网建设等3项任务。二是完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包括建立健全分类收集设施,加快完善分类转运设施,强化处理设施共建共享等3项任务。三是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包括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加强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等2项任务。四是强化设施运行管理,包括推进专业化运维,强化全过程管控等2项任务。

  运行管理水平要求。一是推进专业化运维。鼓励以县域为单元,通过市场竞争方式选择运行维护主体,实施专业化管理。推动建立县域建制镇污水垃圾处理信息化系统。实施定期考评、信用监管、绩效考核、按效付费等措施。探索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的一体化运营管理机制。二是强化全过程管控。严禁工业企业排放的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有生物毒性废水、高盐废水等排入市政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投放工业固体废物。加强违法违规行为的排查整治。

  健全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二是健全收费机制。合理制定和调整建制镇污水垃圾处理费标准,加强污水处理收费征缴力度,积极探索建制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机制。三是加大资金支持。建立多元化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将符合条件的建制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中央预算内投资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积极支持,落实好优惠政策。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发改委令2023年第57号),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表示,实施以工代赈应坚守“赈”的初心,坚持扶志扶智、多劳多得、勤劳致富,鼓励引导群众通过诚实劳动实现增收致富、提高素质技能,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兜底帮扶,努力增加低收入者收入,促进共同富裕,坚决防止出现“重建设、轻赈济”现象,严禁滥用以工代赈政策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办市〔2022〕58号),2022年12月30日发布

  为更好地为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提供指导服务,住建部和人社部联合印发了《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供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参考。

 

  (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应急管理部等11部门发布《关于印发<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工程专项推进方案>的通知》(建村〔2022〕81号),2023年1月6日发布

  方案明确,到2025年,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任务全面完成,存量农房安全隐患基本消除,农房建设管理法规制度体系基本建立,农房建设技术标准体系基本完善,农房建设质量安全水平显著提升,农房功能品质不断提高,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保护利用传承取得显著成效,农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一、第二十一条明确: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此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文强制性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55032-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4.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检测项目和数量应符合抽样检验要求。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此外,202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首次提出: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严格质量检测管理,按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二、其他重点如下:

  第五条 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

  第二十五条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

 

  (九)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23〕1号),2023年1月3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一、适用范围: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市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二、政府投资资金的安排原则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既包括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非经营性项目和准经营性项目,也包括引导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对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重要作用的经营性项目。

  本市完善有关政策措施,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撬动社会资金形成更多有效投资,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三、政府投资资金的安排方式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或者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四、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须纳入市重大项目储备库,实施分类动态管理,落实报建审批手续和建设条件,具备一定前期工作深度后按程序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前应按程序报市政府审议。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划分标准及审批程序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在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后,按照规定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五、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管理要求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项目成本全周期管控,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把控功能需求与建设规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客观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变更程序。对未履行变更程序且结算超过批复投资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审计局组织专项审计,审计报告抄送纪检监察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六、政府投资项目如何加强监管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十)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通知》(京发改规〔2023〕1号),2023年1月28日发布

  1.文件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提出“坚持行政处罚宽严相济,全面落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实际制定发布多个领域的包容免罚清单”。根据前述法律和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助力优化本市营商环境,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充分发挥行政处罚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制定本清单。

  2.哪些行为纳入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此次共梳理出15种纳入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违法情形。具体分为以下三类:一是按照发展改革部门各执法领域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后企业按要求改正免于处罚的情形;二是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免于处罚的情形;三是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免于处罚的情形。

  3.免罚后的处理措施是什么?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努力做到宽严相济,让执法既有力度有有温度。

 

  (十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京发改规〔2023〕2号),2023年1月17日印发,《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要修订内容:一是增加了不予处罚事项的相关规定,确保与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相衔接;二是根据本市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有关规定,将我委原有29项招投标处罚事项,调整为3项;三是根据我委权力清单调整情况,新增了对工程咨询领域相关事项的处罚裁量。

  同时,为增强文件的可读性、直观性,将原来正文中处罚裁量的具体条款,直接在附件中用表格的形式进行了规范。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京发改规〔2021〕3号)同步废止。

 

  (十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清理隐性壁垒优化消费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改〔2023〕20号),2023年1月30日发布

  《实施方案》包括四方面51项任务:

  1、优化和完善消费企业准入准营制度

  聚焦进一步放宽消费企业市场准入,简化办理流程,优化工程建设审批手续,加大电子证照推广应用力度,提出5方面15项改革任务,推动实现企业“想进进得来”。

  一是优化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二是加快推进连锁零售行业证照办理便利化改革。

  三是提高商业设施装修改造审批效率。针对企业提出的商业设施外立面装修改造办理规划许可专家论证环节多、时间长问题,明确论证时限,合并市区两级专家咨询论证。针对企业提出的既有建筑改造不适用现行消防设计标准,规划审批难度大、专家论证周期较长的问题,完善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及时梳理总结传统商场改造“一店一策”经验,固化已通过“一事一议”专家论证方式明确的消防设计标准规范,为市场主体实施改造提供技术依据和指导。

  四是持续改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针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标准执行不统一,多次整改、反复核验的问题,加强对消防验收标准的解读和对现场验收人员的培训力度,明确告知整改要求和整改合格标准。加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事前指导和服务,有效降低事后检查不通过比例,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干扰,对确需停业整改的,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

  2、进一步规范对消费企业监管执法

  聚焦深入推进综合监管、柔性监管改革,加强监管的科学性、规范性,提出4方面7项改革任务,推动实现“有事管住,无事不扰”。

  针对企业反映的执法频次高、标准不一致,企业疲于迎检、整改的问题,深入推进“6+4”一体化综合监管,制定“一业一册”“一业一单”,开展“一业一查”“一业一评”。在食品安全等领域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非现场监管。推动城市管理领域完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制度,统一基层执法标准,明确轻微免罚适用情形。进一步明确基层日常监督执法的范围、内容、规则、标准等并向市场主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基层市场监管、城管执法、公安、消防、应急管理等部门开展跨部门联合监管执法,解决标准不一致等问题,避免给企业正常经营带来不必要的干扰。

  3、推动符合消费企业特色的改革创新

  聚焦促进消费提质升级的创新经营需求,进一步放宽准入限制,调整工作流程,完善标准规范,提出8方面24项改革任务,推动实现“企业有创新,政府跟得上”。

  一是加快规范商圈广告、外摆、展示、促销等事项办理流程和标准。二是优化电商零售发展环境。三是优化新能源车消费环境。四是规范乡村民宿准入标准和流程。五是优化文化演出管理。六是完善新消费品牌孵化服务机制。

  4、提供更加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聚焦增强普惠性政务服务供给,切实增强企业获得感,提出3方面5项改革任务,推动实现“服出便利、服出实惠”。

  一是完善商圈统筹管理机制。二是统筹推进商圈改造提升和交通配套。三是推进商圈智慧化基础设施升级。针对大型商业设施数字基础设施升级配建标准,5G改造进楼难、额外费用高,楼宇物业数字化改造积极性不强等问题,将5G网络信号覆盖提升行动覆盖到重点商圈,研究细化5G基础设施技术标准和室内分布系统建设标准。提高设备安装的合理性,鼓励商场物业减免电信企业有关费用,推动为室内分布系统设备安装独立电表,服务电信企业使用直供电。

 

  (十三)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提升保障性住房外围护结构性能试点工作的通知》,2023年1月20日发布,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尚未组织保障房设计方案专家评审会的项目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试点,试点工作周期暂定为三年

  北京市开展保障性住房外围护结构性能提升试点行动

  近日,市住建委针对保障房领域群众关注的外围护结构的安全、耐久、保温、维护等问题,发布了《关于提升保障性住房外围护结构性能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率先在保障性住房开展专项性能提升试点行动。

  外围护结构体系主要由外围护墙体、保温材料、外窗等核心部分组成,是与建筑结构体系紧密联系的系统,其性能直接关系居住使用安全、居住舒适度、建筑使用寿命以及双碳目标的实现。因此,《通知》提出各参建单位应系统提升外围护结构整体性能和材料部品性能,达到结构安全、保温高效、易于维护。

  《通知》要求,开发建设单位要依据不同保温方式,选择相应适配的保温材料,以达到即保温又不厚重臃肿的目的,同时为外围护结构的安全、耐久、易维护创造条件。鼓励使用高效保温材料,在符合节能要求的前提下,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A级时,鼓励使用厚度不大于120mm的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为B1级时,鼓励使用厚度不大于90mm的保温材料。

  施工工艺做法、施工过程管理对提升目标达成有着重要的影响,参建单位要对外围护结构进行专项设计,详细注明外围护结构体系及组成材料性能参数、构造做法和关键节点构造详图等,明确外墙开裂等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技术措施。施工单位要在外围护结构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加强过程控制,确保施工质量。

  《通知》提出,试点项目要系统优化室内空间指标。其中,产权类保障性住房户内建筑面积(含阳台)与户型总建筑面积的比值,当建筑高度不大于54米时,比值原则上不小于0.8;当建筑高度大于54米时,比值原则上不小于0.77。

  该《通知》还对外围护结构的施工工艺、后期维护等提出了明确要求,贯穿了外围护结构体系管理全过程,鼓励机制创新,力求全面提升外围护结构整体性能和材料部品性能,增强群众安居信心。